【環球軍事與《中國航天報•飛天科普周刊》聯合報道】今年以來,太空旅游成為一個熱詞,不少商業公司積極推動軌道飛行商業化運營。如SpaceX公司創始人艾倫•馬斯克曾表示,太空旅游是該公司未來發展的關鍵,甚至宣佈將把8萬地球人送往火星移民定居。據路透社報道,波音公司9月17日也表示,該公司將於2017年前完成能容納7人的“太空出租車”CST-100,其商業航班有望在5年內把付費游客送上國際空間站。
  然而,由於以國際空間站為目的地的旅游費用實在昂貴,再加上國際空間站自身科研任務繁重,其有效空間尚不具備大規模接待普通游客的條件,要實現規模經濟學意義上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的無縫對接,恐怕尚需時日。但是,毫無疑問的一點就是:隨著各國航天事業不斷進步,世界航天發展格局開始發生巨大變化,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航天國家迅速崛起,各國的航天活動主體日益多元化,商業航天成為發展潮流。特別是美國航天飛機退役和SpaceX公司異軍突起,似乎預告了商業航天時代的全面到來。
  因此,航天科技工業如何更好地造福普通民眾,甚至走向尋常百姓,既是人類和平探索利用外層空間的使命所在,也是大批青少年和普通民眾孜孜以求的“太空夢”。筆者對商業航天的發展和繁榮充滿了熱切期待,但也希望國際社會及各航天國家不要忽視商業航天領域的法治建設。
  就以亞軌道飛行為例。航天活動的本質屬性是高技術、高成本、高風險。不管是造訪國際空間站,還是亞軌道飛行,其不菲費用對草根階層的普羅大眾而言,目前似乎還是遙不可及。隨著航天科技的不斷進步以及規模經濟效應的逐步呈現,太空旅游費用逐步下降到合理水平應該是大勢所趨,航空器以及無數高科技產品的發展史已經證明瞭這一規律。然而太空旅游、特別是亞軌道旅游的門檻還遠不限於飛行技術和成本。由於亞軌道飛行器通常由運載工具和軌道飛行器構成,跨越了空氣空間,同時抵近外層空間,而國際社會目前對外層空間劃界尚無定論。
  因此,對亞軌道飛行器的管制究竟適用航空法還是外層空間法,隨之成為一個有爭議的難題。如果其發射和再入活動均在一國國土範圍內完成,而且不涉及外國人,國家可以出面進行協調,用國內法進行規制,但仍然需要明確監管機構和適用法律。如果發射和再入活動跨越國界,或者太空游客中有外國人,則必然涉及國際責任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問題,需要平衡國家、運營方及游客三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障飛行安全。此外,隨著高新技術不斷發展,未來的民用航空器及空天飛機也有可能採用亞軌道飛行,必然將其現在的飛行區域拓展到大氣層邊緣。因此,法律問題既是制約太空旅游發展的一道門檻,也必將成為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的可靠保障。
  管中窺豹,從太空旅游的法律問題也可以看出,商業航天的發展必然也會帶來很多法律問題。而對我國來說,航天事業不僅關乎國家戰略安全,也關係新興產業安全,而世界範圍內的商業航天方興未艾,為我國發展航天事業、建設航天強國平添了一份時代緊迫感,同時也給中國航天人積极參与國際競爭、開拓新興市場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而國際競爭不僅體現為產品、技術和品牌的競爭,更是規則之爭。太空經濟將是法治經濟,商業航天必然要求法治航天。期待有更多有識之士關註商業航天語境下的法律制度建設和法治環境建設,助推中國航天不斷走向世界,併在人類航天文明發展史上不斷刷新中國高度。
  (原標題:商業航天更需要法治航天 外層空間劃界尚無定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kdhdhbaxpv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