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昨日審議
  獨生子女費標準變遷
  標準
  年份
  ▲
  5元/月
  1980
  ▲
  7元/月
  1986
  ▲
  10元/月
  1989
  ▲
  20-30元/月
  1995
  ▲
  2003
  不低於30元/月
  本報訊 昨日召開的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除了調整城鎮居民生育二孩的情形,同時將獨生子女獎勵費提高到每月最低100元,並刪除了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助管理義務的處罰規定。 記者 黃婷
  我省“單獨二孩”草案昨日審議
  為了調整和完善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省人口計生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該《草案》昨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上,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王鋒做了關於《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他指出,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啟動實施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生育政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修改海南計生條例,儘快實施“單獨二孩”政策,成為海南人口計生工作的當務之急。
  《草案》將城鎮居民可以生育兩孩的情形之一由“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一方為獨生女的”修改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修改暫住證表述,改稱“居(暫)住證”
  另外,《草案》修改了暫住證的表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改革》(國辦發[2011]9號)的規定,實行暫住人口居住制度。據悉,我省現已在全省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為此,《草案》將“暫住證”修改為“居(暫)住證”。
  同時,《草案》建議,調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據悉,現行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月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為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草案》將獎勵費從每月最低30元提高到每月最低100元。
  刪除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生協助管理義務處罰規定
  《草案》還刪除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助管理義務的處罰規定。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555號令),對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行為不再規定行政處罰,而是規定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據此,《草案》刪除了處罰規定。  (原標題:獨生子女費標準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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